發佈於:2008-10-30
中國的新聞自由問題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圖為2008年8月13日,北京,警察阻止記者攝影採訪(AFP PHOTO/Jewel SAMAD) 就在昨天晚上,外交部發言人劉建超在記者招待會上,宣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奧運會打開的一扇小門,在奧運會後繼續開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而同時廢止的1990年版《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五條 外國記者採訪中國的主要領導人,應當通過新聞司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外國記者採訪中國的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應當通過有關外事部門申請,並經同意。 外國記者赴中國開放地區採訪,應當事先徵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赴中國非開放地區採訪,應當向新聞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並到公安機關辦理旅行證。 由此看出,儘管中國政府經歷了奧運期間一系列的風風雨雨,最終還是覺得開放比不開放好。新條例在尺度上和奧運會臨時頒布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幾乎完全相同。感覺得出來,中國政府對新聞開放,有了更好的理解,甚至不諱言對政府的批評: 改革開放是中國的基本國策。要讓中國同世界更好地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相互融合,新聞媒體是非常重要的媒介。只有你對媒體更公開,更透明,提供更多的信息,媒體才能幫助你。當然,不要指望媒體只報道中國好的、進步的和發展的一面,也要承受他們可能報道一些你不願意被報道的問題。 然而,劉建超對這一條例在西藏適用的詮釋,卻多少有些令人費解。對於記者的第一個問題,劉建超回答道: 根據西藏自治區有關規定,外國記者赴西藏採訪應當向西藏自治區外辦申請辦理“進藏批准函”,希望大家繼續遵守這一規定。 這意味著國務院頒布的有關條例,居然要受到其下級行政機構西藏自治區的規定的限制。我沒有找到相關規定;在西藏政府的網站上找到一份《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赴藏採訪規定》,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二、外國記者進藏採訪,可在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同意後,按照西藏自治區現行規定辦理外國人進藏手續。外國記者持被採訪單位或個人同意接受採訪的函件,向西藏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辦理進藏批准函。 三、外國記者前往西藏自治區非開放地區採訪,應向西藏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西藏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按現行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派專人陪同前往。 而且,這似乎也意味著,如果別的地方政府出台相關規定,該規定也能凌駕於國務院的條例之上。 劉建超對另外一個問題的回答,就更讓我費解了。他在重申“外國記者赴西藏採訪需要申請辦理‘進藏批准函’”之後,又加了一句, 至於西藏之外的藏族聚居區,新條例同樣適用。 恕我魯鈍,我實在沒明白,外國記者採訪其他省份的藏區,需不需要向當地外事辦公室申請什麼“批准”? 在我看來,流亡政府求之不得的“一國兩制”和“大西藏”,似乎都在這位外交部發言人的口中實現了。寒! Posted by davidpeng on October 18th, 2008 http://david.pengfamily.net/?p=585#comment-9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