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A-藏人行政中央(噶廈)於“西藏民主節”第六十三週年紀念集會上的講話

CTA-藏人行政中央(噶廈)於“西藏民主節”第六十三週年紀念集會上的講話

今天是流亡藏人社會建立民主制63週年紀念日,在這一歡慶之日,噶廈謹代表境內外全體藏人,以身語意頂禮感恩聖潔的達賴喇嘛尊者將藏人政治引向民主制度,並向出席集會的瑞典國會代表小組、境內外同胞、以及同情和支持西藏的友人們致以最真誠的問候!

噶廈在前兩次的講話中就已經闡述了達賴喇嘛尊者如何在西藏流亡社會推動和引領人民實現民主化、及其進程、三權分立之民主機制的發展歷程等,在此我們將繼續回顧藏人行政中央的法制進程。

據說西藏在聶赤贊布時期就產生了兩個協議五條主張等,到松贊乾布時期產生了十善法十六世俗法,在贊普王朝時期實施和發展了古代王法五條古代法律五條等;到西藏分裂時期,法律略顯頹敗;薩迦王朝吸收了蒙古法典的精髓;帕竹政權制定法律十五條;第悉藏巴時期的法律十六條;甘丹頗章政權時期的法律十三條等王法、教法與傳統法或世俗規範度的以一脈相傳。流亡他國後,尊者達賴喇嘛於1963年公佈的《西藏民主憲法》(草案)中,改革西藏原有的政治架構,開始推行三權分立、權責平衡的民主制度,同時保留和繼承了西藏王法或教法中原有的慈悲、正義、平等、和平非暴力、環境保護等的價值觀,同時以保障人們的基本權益和言論、行動與思想等自由為原則,到西元1992年頒佈的《流亡藏人憲章》也是根基於民主憲法的基本精神。

在《流亡藏人憲章》頒佈之前的1960年至1990年,西藏人民議會的議員依循《西藏民主憲法》的精神,先後召開全民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承擔責任、解決民眾福利的討論大會,中央與各社區代表每隔六個月召開一次工作總結會議,還有每年一度的工作總結會議。公務員選任委員會與選舉事務署的章程,還有西藏自由地方小組章程等,在1972年至1974年間制定頒佈。在處理重要事務時,由噶廈和西藏人民議會,還有秘書長以上的高層組成的理事會來決定。每隔六個月和年度工作總結會議制度是由基層民眾廣泛參與政府事務的優良傳統,這為流亡社會對民主的認知發展,還有實踐民主制提供堅實的地基。

西元1990511日至17日間,西藏議員、噶廈的中央和地方公職人員、所屬區域和各教派代表、六大非官方團體代表、地方民眾代表、從西藏新抵達印度的流亡藏人代表等369名人士在藏人行政中央所在地召開特別大會。在會議上,尊者達賴喇嘛認命了五人組成的憲法起草小組,並宣佈解散當時的噶廈和西藏人民議會,同時提出了增加議員人數、部長和首席部長(噶倫赤巴)經由選舉產生、建立法院等建議,大會投票產生了三名部長,得票率均超過70%。同時通過了西藏三區議員各十名、各教派議員各兩名、直接任命議員三名,以及成立法院等14條決議案。

第十一屆人民議會被託付予憲法起草的重任,1991530日議員和憲法起草小組共同探討了憲法草案事項。31日選出代理正、副議長,並制定了西藏人民議會的會議規則和工作綱領;63日至13日間討論憲章細則,14日經全部議員簽名通過;1991628日報請達賴喇嘛尊者簽名批准。

回顧過去的三十多年,共修訂《憲章》35次,其中超過85%的章節內容是關於噶廈和西藏人民議會、最高法院等三權分立之相關負責人的選舉資歷、產生方式、職責等內容,其中與噶廈相關內容的修訂有15次,2011年後修訂了6次。

回顧立法成果,《憲章》通過後的兩年內頒佈了11條法規,如西藏人民議會規則和工作條例、西藏人民議會常務理事會工作條例、藏人行政中央的管理條例、公務員選任委員會工作條例、流亡藏人之公款籌集、年度預算、錢財和帳單的管理條例、西藏自由運動地方小組工作條例、流亡藏人自願納稅和其他收款的收支律文。流亡藏人審計署的工作條例、西藏人民議會秘書處的工作條例、藏人行政中央公職人員住房和退休住房分配工作條例、藏人行政中央公職人員特殊貢獻獎工作條例等等。西元1995年至2015年的二十年間,頒佈了關於高層權益的六條條例在內的15項規章,例如西藏人民議會辦公樓律文(1995)、西藏人民議會議長基金會章程(1992)、流亡藏人選舉章程(2000)、藏醫藥學委員會律文(2003)、各法官和議員、司政和噶倫、三個獨立機構的主管和議長等人的工資、出差補助和權利六條章程(2004) 、流亡藏人各社區土地和房屋管理和使用章程(2005)、流亡藏人宗教部的章程(2009)、地方代表成員日常事務和權利章程(2010)、捐款收集章程(2011)西藏人民議會在外議員公務章程(2015)。西元2015年之後並未頒佈新的法規。

在以上法規中,流亡藏人宗教部的律文未能實施,還有個別章程在落實後按需求職權和功能逐步淡化。

細觀各法規修訂次數,公務員選任委員會的章程被修訂26次、流亡藏人選舉章程被修訂20次、公職人員住房和退休住房規章被修訂19次。十六屆噶廈上任至今對公職人員人事安排做出改動,完善了特別任命的條件該法案提交西藏人民議會並已通過。還有為了完善全體公職人員框架、公職人員權益平等化,將於西藏人民議會大會上提交修訂公職人員選任委員會規章的法案。圍繞《流亡藏人憲章》各章節的修訂,正在研究選舉章程的程式和工作。改善最低級別公職人員住房條件,關於退休人員住房分配不引起不必要的想法和爭議,噶廈向西藏人民議會提交並已通過。為了穩定發展各定居點,藏人內部可相互轉讓土地和住房,還有居住在印度其他城市或印度以外的國家的藏人,需要每兩年間在定居點住滿一個月,其土地和住房不需要退還。

另外《憲章》67條規定, 最高法院制定法院的法律綱領和規則。1996年頒佈和實施最高法院當權者綱領律文和公民官司規則綱領律文、佐證律文等。依照有個別法律條文的要求,選舉事務署和公務員選任委員會、審計署做出指示,頒佈和實施附帶的規章。噶廈也已頒佈和實施多項管理有關的規章和綱領。這些規章和指示結合現實情況多次做出修訂。《憲章》82條內容,制定地方事務有關的全部章程,但在最後確定前,應與地方行政主管和主管助理進行協商。39個現任地方代表對章程做出適宜的改修並正在實施中。

各法律條文的頒佈和實施,對流亡藏人行政中央的管理和金融工作、高層和公職人員的權益、民眾的權益和責任工作需要樹立堅實的法律支柱。提升政府三權分立制和獨立機構的能力和效率,保障民眾的權益。

尊者達賴喇嘛於1992年頒佈了《未來自由西藏的憲法綱要》宣佈:一當過渡政府成立,達賴喇嘛將其原有的全部歷史及政治的職權,移交給臨時首長,從而自己成為一介平民。2011年尊者達賴喇嘛將所有政治權責移交給民選領袖。但是,有關法規未能與時俱進的做出修正的缺陷也在顯露出來。《憲章》每年均被修訂至少一次,這表明了法律本身存在不能堅實延續的不足處,其根本原因是《憲章》內容中條件和工作次序,缺乏準確和長遠性。

在去年的民主日聲明中,噶廈曾呼籲西藏人民議會會議建立《憲章》修訂小組,雖未如願,但是近日西藏人民議會建立修訂小組,並逐步進行各項工作,噶廈也已提交了相關內容的建議。信件廣泛收取了藏人行政中央總部和地方公職人員及民眾的想法,在此呼籲《憲章》修訂小組和議會對此嚴謹衡量,並做出全面的修訂工作。

噶廈將法治視為公平正義保障的根基,法律正義是實現民主價值的堡壘,相信民主將民眾視為國家的主人。原則和公共政策的頒佈和實施的過程中,民眾的公共出力對國家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整體上我們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西藏至今未獲得自由,繼續需要所有人的團結一致共同向前。

借紀念日的時機,向至今支持西藏和藏人的所有國家、團體和個人致以最誠摯的感謝,同時呼籲將繼續支持西藏正義運動和藏人的安危。

最後,祈願尊者達賴喇嘛長駐世間,一切發願圓滿順遂!

噶廈於西元20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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