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普遍管轄權訴訟中共領導人

2005年起,流亡藏人援引普遍管轄原則,開始向西班牙國家法院提出訴訟,指控若干中國最高領導人在藏區犯下了種族滅絕的罪行。受到起訴的官員包括前任國家主席胡錦濤及江澤民。耗時八年,歷經波折,流亡藏人終於在2013年10月9日,獲得西班牙國家法院對訴訟的受理。同年11月18日,法院批准簽發對江澤民、李鵬、喬石、陳奎元、彭佩雲等五名前中國政府領導人的逮捕令,要求他們出庭接受調查。 一普遍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是國際法中一項重要原則。當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人權法的行為發生以後,凡是認可國際人道準則和人權原則的法院都有責任調查追究這些被認為侵害了全體人類的罪行。當受害人不能通過所在國的法律追究肇事者罪責時,他們可以向異國法院或國際法庭提出訴訟,要求它們行使普遍管轄權,調查和懲治對人類犯有重大罪行的人。普遍管轄原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普適正義,結束嚴重違反人權而不受懲罰的情況,尤其針對國家領導人或握有生殺大權組織的領導人所犯暴行的追責。根據國際法學家共識,普遍管轄應是「完全以犯罪性質為依據的刑事管轄權,不問犯罪地點,被控告或定罪行為人的國籍,被害人國籍,或與行使這種管轄權的國家的任何其他聯繫。」 普遍管轄原則最初適用于海盜罪、販賣奴隸或與奴役相關的國際犯罪,後來逐步擴展到適用於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恐怖行為、戰爭罪、酷刑、法外處決和強迫失蹤等。當代的司法實踐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戰勝方同盟國建立了臨時的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對反人類罪犯和戰爭罪犯的審判。然而,有學者質疑這兩次審判只是「勝利者的正義」,因為只有當軸心國被擊敗以後才可能對他們進行審判,而作為戰勝國的蘇聯,雖然也入侵鄰國,並且其領導人史達林在國內進行了大清洗,卻不受任何審判。由於對審判性質的爭議,國際社會迫切需要對反人類罪尤其是族群滅絕罪有清晰定義,並建立常規機制處理反人類罪行。1948年,聯合國制定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次年又通過了《日內瓦公約》,開始嘗試正式以普遍管轄原則作為國際標準,處理反人類罪行和戰爭罪。但是,冷戰格局主導的聯合國體系既缺乏管道,又匱乏有效機制,難以調查違反公約的國家領導人的罪行。在冷戰的政治板塊中,對反人類罪或戰爭罪當事國的調查,都被其當事國所屬的國際軍事集團(諸如北約、華約)所擱置。 到了冷戰結束後的90年代,波黑和盧旺達發生了種族清洗和大屠殺,國際人權組織、活動人士和被害人開始共同推動以普遍管轄原則建立一個常設的國際法院,審理對人類犯有重大罪行的肇事者。2002年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立了國際刑事法院。現今聯合國193個國家中已有122個加入該規約,國際刑事法院對所有加入《羅馬規約》的國家有刑事管轄權。《羅馬規約》對嚴重犯罪管轄權的範圍與普遍管轄原則所認定最嚴重的犯罪範圍全部重合。而且,根據《羅馬規約》,從普通士兵到國家元首,只要犯有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都將受到審判。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國際刑事法院受限於聯合國大會,特別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一票否決制度,普遍管轄原則未能實現。安理會中3個主要大國,即中國、俄國和美國,雖然都不否認普遍管轄原則,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否定普遍管轄的範圍,並一致地尋求對各自國家的領導人或友邦領導人的免責,從而在程式上限制了國際刑事法院的涉案範圍,蠶食其有限的獨立性。目前,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和審理僅僅限於安理會同意的幾個中小國家領導人,無法處理未加入規約國領導人,尤其是無法審理常任理事國成員國領導人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因此對這些國家和安理會中主要的3個大國領導人的問責只能借助於承認普遍司法管轄原則的國家法院中進行。 二普遍管轄原則在國家法院的實踐 現在已經有近20個國家的法院使用過普遍管轄原則。比利時法院和西班牙法院是承認普遍管轄原則受理反人類罪、族群滅絕罪、戰爭罪案例最多的兩個國家。著名的案例如下: 西班牙法院對皮諾切特反人類罪的審理是在國際司法上使用普遍管轄權原則,實踐普適正義重要的里程碑。80年代在皮諾切特統治下的智利受害者和西班牙公民向西班牙法院起訴,法院調查也是一波多折,受到智利政府和與其有利益有關方的多重阻撓,直到1996年案件才結束擱置,法院開始重新調查,隨後也引發了其它國家開始調查在皮諾切特統治下其國民移居智利被迫害的情況,以及他們與智利被害人的關聯。西班牙法院對皮諾切特發出國際逮捕令和引渡要求對國際司法正義有兩個重要貢獻:其一,普遍管轄權原則不豁免以執行公務為由對人類的犯罪行為;其二,普遍管轄權中對重大反人類罪的治外管轄權高於不干涉主權國家內政的原則。西班牙法院實踐普遍管轄權也是推動智利內部變革的重要外力,智利公民社會、人權媒體和學界把皮諾切特案作為推動國內司法部門調查皮諾切特獨裁期間的人權侵犯,建立公正制度的良機,反思轉型正義在智利民主化轉型和建立保護人權機制的作用。 2003年比利時法院起訴美國前總統布希和當時的現任副總統切尼戰爭罪,由於美國行政當局的壓力,這個案件被擱置。歐盟的一些國家法院從2005年以後每年都受理幾起到數十起對俄國軍政、情治官員(包括普丁)涉嫌犯有戰爭罪、酷刑、謀殺、強迫失蹤的起訴。俄國政府或要求赦免,或對法院的傳訊置之不理。2009年西班牙法院關塔那摩酷刑案對美國前副總統切尼的顧問和幕僚長大衛•阿丁頓指控,對美國前總統小布希戰爭罪的調查。目前西班牙法院審理的關塔那摩酷刑案未決,對美國前總統小布希戰爭罪繼續調查。2012年馬來西亞吉隆玻法庭使用普遍管轄原則,經過2年的調查,判決美國前總統布希小布希和英國前首相布雷爾在伊拉克戰爭中在犯有危害和平、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上述案例都是普遍管轄原則在國家法院的重要實踐。 三起訴中共主要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至今未簽署《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拒絕所有國際公約有關國際調查、國際法院介入的條款或任擇議定書,如簽署《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但不承認國際法庭的在其治內的管轄權。在簽署《日內瓦公約》(共四個公約)時,甚至拒絕對中立國或人道組織在其統治區執行人道任務。面對國際社會廣泛接受處理反人類罪的普遍管轄權原則,中共當局只是泛泛地討論普遍管轄權,將普遍管轄權原則界定于只針對海盜犯罪,宣稱主權至上,要求對國家官員的豁免。中共政權否認普遍管轄權對重大反人類罪行的追責和問責,是為黨政官員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的行為免責,以便於繼續維持專制,謀取權力集團利益最大化。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直接由中共控制,在其憲法和其它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明文『中共領導』等四項基本原則。雖然在現有的法律條款中也有刑法中有關酷刑和殺人罪條款,但法律條文和司法系統都沒有具體和明確載明對黨國領導人涉嫌犯有滅絕族群罪、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法外處決和強迫失蹤如何進行追責,包括追責方法和具體途徑。中共不僅在法律中預留它們隨時超越法律的權力,而且蓄意對使用國內法起訴黨國領導人的公民,實施打擊報復。2000年8月,兩名法輪功學員朱柯明、王傑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和中國最高法院提交申訴狀,狀告中共中央總書記和國家主席江澤民、中央書記處書記曾慶紅與政法委書記羅幹迫害法輪功的違憲、違法行為,他們隨即被關押,關押期間均遭受酷刑,王傑出獄後不久死亡。 目前聯合國授權的國際法院主要處理聯合國成員國之間的爭端。國際刑事法院即受制於安理會,而且中國也未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因此《羅馬規約》也無法對中共領導人的重大罪行進行調查審理,區域人權法院如歐洲人權法院主要審理針對歐洲委員會成員國危害人權的案件。因此其它國家的法院對中共領導人重大反人類罪行的調查和追責,實踐普遍管轄原則,是從人權和司法正義方面改變中國的支點和槓杆;民間團體、權利被侵犯人士和律師共同推動對中共領導人重大反人類罪行的起訴,是壓動槓杆的力量。 對中共領導人的起訴,國際首例是2000年六四受難者張立明、劉剛、熊焱、周鋒鎖和王丹在美國援引《外國人侵權索償法》(Alien Tort Claims Act)和《酷刑受害人保護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起訴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涉嫌犯有反人類罪,包括即決處決、任意拘押、酷刑等,李鵬在紐約出席聯合國大會世界議長大會時收到出庭應訊傳票。對李鵬的起訴限制了中共以64屠殺領導人直接擴展外交的目標。隨後中共政權改變策略,與國際資本建立廣泛的利益連結同盟、合作牟利為主,以江澤民以吹拉談唱為輔,削減了媒體和國際關係其它相關角色對中共統治區人權實際狀況惡化的警覺和壓力,導致國際社會未能對當時的黨國領導人江澤民和胡錦濤等即時犯罪行為的及時阻止和追責。 2006年西班牙法院開始調查法輪功團體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涉嫌實施對法輪功族群滅絕罪。2009年西班牙國家法庭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中共官員,並向他們發出傳訊令。追責剛下臺的聯合國常任理事國領導人的反人類罪行,這是普遍管轄從司法文書原則到實踐的重要案例。 四藏人控訴中共領導人的過程 本世紀初,支持圖博(西藏,整個藏區,下文一樣)團體根據西班牙法律中的普遍管轄權原則起訴中共官員。2005年、2006年和2008年西班牙法院三次調查支持圖博團體起訴胡錦濤、江澤民,李鵬以及喬石、陳奎元和彭佩雲等涉嫌對藏人實施的種族滅絕罪,但由於法官對普遍管轄權原則適用範圍的爭議,法院擱置訴訟受理。2009年西班牙修改普遍管轄權的適用內容,要求原告的身份必須是西班牙國籍,同時不能起訴現任國家最高領導人、最高軍事領導人和外交部長。由於胡錦濤是當時的國家元首和軍事最高領導人,支持圖博團體的訴訟案再次被懸置。西班牙2009年法律對普遍管轄原則相關內容的修改,其缺陷是限制了普遍管轄保護人權的範圍,對被害人的國籍的限制了普遍管轄原則理應為所有被害人尋求司法正義的實踐範圍,同時放棄了對現任領導人重大犯罪的有效鉗制。 由於人權活動人士、人權組織和人權律師有效不懈努力,按修訂的法律提交補充材料,超過120名藏人自焚和中共在藏區迫害人權的新增案例,使西班牙法庭繼續調查擱置的案件,最終西班牙法庭接受了西班牙籍被害藏人登旺青(Thubten Wangchen)作為原告,也將同族被害人包括原告如班旦加措(PaldenGyatso)提供的種族滅絕證據(遭殺害成員家屬和目擊者書面或口頭證詞),以及支持圖博(西藏,整個藏區)運動提交的報告,同時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條約機構、特別程式的相關的報告列入法院對種族滅絕的調查範圍,部分實踐了普遍管轄的正義原則,尤其重要的是對其他幾個原中共領導人由江澤民,李鵬以及喬石,陳奎元和彭佩雲80年代到90年代在職期間涉嫌參與在西藏的種族滅絕發出的國際逮捕令,這是促成國際社會全面調查中共在藏區長期和有計劃實施種族滅絕的重要步驟,也是通過普遍管轄權形成國際司法正義標準的重要案例。 西班牙法院起訴中共領導人和發出國際逮捕令也會幫助中國和圖博改變的重大外部誘因,加深內部不同族群相互瞭解在中共統治下大規模長期的人權災難和緣由,同時瞭解普遍管轄權在實踐中的局限。目前條文不保證普遍受理所有受害者的起訴,有政治實力的國家避免普遍管轄權原則對自己國家領導人的追責,而承認普遍管轄權國家的政府以經濟利益為由,要求修改法律或以豁免為由要求法院停止追責,最近西班牙政府要求西班牙法院暫停對中共領導人的法庭過程也是蠶食普遍管轄權原則的最新例子,這都是現實政治角力和經濟利益影響普遍管轄權原則實踐普適正義的不利因素。 如何避免政府尋求免責和全球資本利益追逐犧牲普遍管轄的普適正義原則?這需要全球公民社會堅持推動對所有涉嫌對人類重大犯罪的調查和起訴,同時民主選舉的國家中的公民社會需要監督它們國家政府毋以國家利益或經濟利益為藉口,犧牲司法獨立,干預普遍管轄原則對涉嫌犯罪國家領導人的追責,並需要改進民主代議制度,以確保普遍管轄的普適正義原則的及時實踐。為確保實踐普遍管轄原則的國家法院堅持原則,要求全球公民社會既不是消極等待涉嫌反人類罪的政權或領導人垮臺之後的調查和審理,不是勝利者正義的注解,而是即時對人類重大犯罪涉嫌人調查,對這些犯罪嫌疑人發出傳訊和逮捕令,最低限度將使這些犯罪嫌疑人有所忌憚不能出國旅行。只此,普遍管轄原則才能在現有國際政治經濟力量對比中有效發揮作用,促成全球公民社會的壯大,改變現有的政治經濟力量對比,向著有利於實施普適正義方向,才能最終杜絕反人類罪行的發生。對人類重大犯罪個人及時追責,實現普遍管轄的普適正義原則,才能在全球真正結束專制,克服代議制民主國家的局限,保護全球人權。 普遍管轄的另一個問題是目前其原則並沒有涉及到對政權或制度的合法性判定,也沒有說明如何處理一個國家對一個民族共同體的佔領和奴役。但是從普遍管轄權實踐普適正義原則和國際人權公約出發,將激勵具有革命意識的活動人士、律師、法學家、學者和其他人士不僅尋求預防和懲罰對人類犯罪的防範方法,更重要的是結束所有非正義強權政治國家或政治實體的侵略、佔領、殖民、掠奪,建立真正有效保護人權、實現正義的共同體。


資料來源: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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