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達賴喇嘛談《十七條協議》

這是我以前對達賴喇嘛做的一個採訪,其中,達賴喇嘛談及《十七條協議》,十年後的今天,讀來意味猶存。 問:尊者,五十年前,也就是1951年5月,你的政府在中國的壓力下與其簽署了《十七條協議》。這項協議確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你的政府仍能保持高度內部自治。回顧過去,你覺得歷史有沒有其它可能? 答:從五十年代末起,一直到現在,也就是過去這四十五年之中,有沒有《十七條協議》都沒有什麼區別,這個協議已失去了意義。我應該這麼說,《十七條協議》簽署後,有幾年,西藏得到了一些好處,在某種意義上,簽定協議的結果,多少保證了繼續我們自己的生活方式(在文化、宗教等方面)。 後來,到了五十年代後期,所有這些承諾都被置之度外,協議也變得一文不值。 我還要進一步澄清,當西藏代表團在北京談判時,他們並不情願簽署這個協議,但中國方面明確告訴他們:“如果你們不簽,對我們來說很容易,我們只要給軍隊一個信號,他們就會開進西藏。” 那樣的話,對我們會更糟糕。 很明顯,只存在兩種選擇:要嘛接受協議,要嘛經歷他們所說的武裝“解放”。 有那麼幾年,我們從中得到些好處,後來,就變成了不加掩飾的軍事佔領。 問:在字面上,你們被授予的是廣泛的自治權,包括對文化、宗教、教育等方面的控制,但中國沒有履行該協議的條款,你們因此失去了自治。 現在,讓我們來看今天的形勢,你所要求的“真正自治”,與1951年你從字面上所得到的,有什麼不同嗎? 答:是一樣的原則,是一樣的精神。 我常把我們想要的說成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但會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十七條協議》中有一些關於達賴喇嘛制度及地位的條款(根據這些條款,達賴喇嘛可以保留在西藏自治地方的地位和權力)。 今天,我不為達賴喇嘛要求任何東西,我不需要任何特殊地位。 問:假如再有一個協議,你相信中國會遵守嗎? 答:目前,我只要求西藏人在他們可以管理自己事務的領域中,有充分的權力。 在這些領域,他們應有全權。在國防或外交事務方面,中國可以管理(我們的事務)。我們不要求分離,當然他們可以處理國防一類事務。 至於保證,在1950年,西藏是非常偏僻的地方,也不為外界了解,今天,人們都知道西藏,任何協議都會有國際社會做證人,這就是保證。如有協議,世人一定會關注到,我還相信國際社會對正義及合法性的關心,把這些加在一起,就會給我們保證。 我認為很難有第三方(做擔保人)。 問:印度能做擔保人嗎? 1914年,在西姆拉的三方會談後(英屬印度、西藏和中國),你們與印度有了條約。 這個條約的目的是保證西藏的獨立。你能不能再認印度為擔保人? 答:從理論上說,可以,也應該,因為西藏與印度有漫長的邊界。但這已經是過去。今天的實際情況非常複雜,所以我不知道。 轉自: http://claudearpi.blogspot.com/2011/05/dalai-lama-on-17-point-agreemeent.html


資料來源:Claude Ar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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