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雙語中長期改革問題意見(上)

縱覽中國編按︰上個月(十月中旬),在藏區的中國小採取上街遊行、校內集會等多種形式,表達他們對中共當局對藏政策(教育政策)的不滿,十月底青海省西寧地區部分藏族退休幹部和老教育工作者,向青海省教育廳遞交了一份意見書,在書中他們從法理的角度探討了很多關於目前教育方面的問題,並把意見抄送中央統戰部等機構。意見書內容豐富,且有新鮮感。特刊載全文,以饗讀者。(博訊 boxun.com) 關於青海雙語中長期改革問題的意見(全文) 青海省教育廳︰ 解放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青海的民族教育發展迅猛,雙語教育體系不斷完善,成效顯著,國際影響不斷擴大;幾個藏族自治地方慎重、穩妥、科學、嚴肅地推進基礎教育階段的雙語教育,教育普及率大幅提升,青壯年非文盲率達到96%。 尤其黃南、海南兩州,透過全面推行藏、漢語並行,多數學科以藏國文為教學語言,使得本地人才存量、高層人才數量走在全省的前列,雙語、多語人才不僅成為青海藏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中堅力量,而且可以說已經遍佈全球,成為藏區雙語教育效果最好的地區,也是在教育和語言領域群眾意見最少的地區(相比之下,海東和西寧所屬藏族鄉村、海北、玉樹等地意見較多)。作為六州和省直機關的行政幹部和教育工作者,我們看到在雙語教育的引領下,學校教育從零起步,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近期,貴廳組織召開全省教育大會,出台《青海省教育改革和發展中長期規劃綱要(2010--2020)》(以下稱《青海綱要》),並決定籌措76億元,利用3年時間發展教育,尤其下決心在雙語教育上取得新突破,包括加大雙語師資培養訓練,改善藏區教學條件,提升藏區教學水準等,我們深受鼓舞。 然而,由於《青海綱要》涉及藏漢語言的主次區分、教學用語的統一改革等一些重大問題,加之教育行政部門和個別地方急於堅決、迅速、強力推行,引起了一些地區學生和家長的不滿,導致10月19日以來黃南、海南、果洛、海北等四個藏族自治州中國小採取上街遊行、校內集會等多種形式抗議,並正在中國小以外 和其他地區繼續擴大和蔓延,在國際國內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我們作為青海藏區建政、改革和發展的歷史見證人、親歷者和推進者,不得不密切關注,冷靜思考,深入反思,正面反映對這一重大問題的看法。為維護藏區穩定,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民族關係盡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藏、漢語廣播電視和報紙全文發布貴廳王予波廳長的問答,使我們對學生表達利益訴求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認識。 對於《青海綱要》中省教育廳提出漢語為主、藏語為輔,以漢語為教學語言,並將漢語開設到學前,而且罔顧學生及其家長等利益群體的正常訴求急著堅決推行,王廳長提出“三個符合”即中央精神、國家法律和群眾根本利益和意願,但從中央文件、現行法律政策和藏區尤其是農牧區語言生活實際看,尤其從我們多年在民族地區工作的經驗和認識看,都是不合理的。我們認為︰ 第一“符合中央精神”,實際上沒有任何依據,實質上還違背了中央的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經過多次公開徵求意見,可以說集民意、順民意、合理合法,其中“第九章民族教育”部分,就“大力推進雙語教學”強調︰“全面開設漢國文課程,全面推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顯然,這是基於漢語作為少數民族地區(尤其像藏區)第二語言的語言生活現實而規定的。漢族人口眾多、漢語使用廣泛、漢語全球戰略的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藏族幹部群眾像渴望學好英語一樣都自願學好漢語,全面開設漢國文課程從未受到質疑,更未受到抵制,我們相信其“前款”規定各地都在接受和推展。而緊接著提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並把它界定為法律賦予的一項權利要求尊重和保障,顯然是說明在數、理、化、政治、地理、品德、資訊技術等中國小的非語言類課程學習中,並沒有“要求”以漢語為教學語言。政府有責任尊重和保障民族語言作為教學語言或者教學輔助語言。而王予波強調把目標設定為“堅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為主,同時學好民族語言文字,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教學語言”,而且公開設定時間表,提出“到2015年,國小實現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主、本民族語言文字為輔的“雙語”教學 ”,不僅繞開了開設漢國文課程這個語言課程的教學設置,而且透過偷換概念篡改了《國家綱要》提出的用“民族語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所謂“符合國家法律”,實際上是在斷章取義,存在嚴重的違憲、違法行為。省教育廳?及王予波罔顧多民族國家、多民族省份的國情、省情,公開地限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學校教育領域的學習自由、使用自由和發展自由,是完全違背了《憲法》、《中華民眾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稱《自治法》)、 《教育法》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簡稱《國文法》),只是王予波個人在這些法律中截取了用於解脫或者自圓其說的部分條款,斷章取義,用於公開表態,是對國家法律的“誤讀”、“褻瀆”和“踐踏”,表現為隨意引用、隨意解讀、隨意篡改。首先,限制在教育教學領域使用民族國文,王予波所說的幾個法都不支持。 《憲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國文法》一字不差,在第八條中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還有一句跟在後面“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說明這個法在具體操作中必須遵循 民族區域自治法);《自治法》第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其次,說學校的教學用語必須作為統一國家的象徵統一到漢語上。對此,具體的法律也不支持。《自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這個規定如此清楚,無需解釋。《教育法》第十二條則規定︰“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這兩個法律,難道作為教育廳長的王予波沒有見到?而在《國文法》中,是否修改了這兩個法律條款呢?據我們知道沒有。其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王予波僅僅引用了前款2蓄意迴避後一條款,而《自治法》、《教育法》的規定,就是法律中的“另有規定”,是要“除在”《國文法》以外的。這裡,明顯的是斷章取義,為個人所用,應當深刻檢討,全面糾正。再次,既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個行政部門就擅自改變包括自治地方在內的學校設置、教學用語等,是對國家基本法律的蓄意挑戰和踐踏,是對國家法律威權的嚴重蔑視。除非全國人大透過修正《自治法》,一個具體的行政部門,其是一個省級行政機關,根本無權超越基本法律的原則規定而擅自作出違背法律的決定。《自治法》作為我國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第三十六條明文強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 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製、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青海綱要》中的“教學語言”、“民漢合校”等學校設置、辦學形式、教學內容和教學用語等,法律明確規定屬於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教育權。在六個自治州自治機關沒有作出任何規定的前提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擅自作出如此規定,並作為一個職能部門公開發布、強詞奪理予以解釋,嚴重違反了黨和國家的現行 法律和民族政策,違背了民族理論,破壞了政策的威權性、嚴肅性和延續性,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民族法律政策的威信和公信力。另外還有一點,把漢語課程開到學前階段,全面加強學前雙語教育,是與時俱進、改造民族後代的“時代創新”和“重大突破”。《國家綱要》和《青海綱要》都明確了推展學前藏漢雙語這個設想和計畫。我們看到,《自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情況從國小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國文課程,推展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漢字。”把漢語學習的時間限定在國小低年級或高年級,符合少數民族地區語言生態的現實,符合國家推展通用語的需要,符合民族語為母語的少數民族兒童語言思惟和認知發育客觀規律的,是站在多民族國家多語言文化基礎上又面向統一國家的未來而設定。有了西藏3.14和新疆7.5 事件,就如此擴大漢語的“教化”功能和使用範圍,不能不認為是以王予波等諸君的大民族個人意願為前提的”。 (博訊北京時間2010年12月01日轉載)


資料來源:藏族退休幹部和老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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