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民族自治問題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瞭解到,西藏問題的關鍵是“民族自治”。達賴喇嘛並不要求西藏獨立,祇要求西藏“實行真正的自治”。中共當局指責達賴喇嘛搞西藏獨立或變相獨立是沒有根據的。今日西藏實行的是中共黨治,並沒有實行藏人自治。在達賴喇嘛與中共當局的爭端中,顯然是中共當局不講理。 不過,最近我們又聽到另一種意見。按照這種意見,民族自治制度本身就是問題。若真正實行起來,很容易助長分裂主義。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馬戎前兩年就提出 這種觀點。在今年2月號的《領導者》雙月刊中,馬戎又發表了文章《當前中國民族問題的癥結與出路》,進一步闡明他的見解。馬戎認為,目前中國民族問題的症 結是,中共自1949年建政以來,採用了蘇聯史達林的民族理論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先後識別出56個民族,政府為每個國民都確定了“民族成分”,使中國各“民族”之間的人口邊界清晰化,並且實行了以民族整體為物件的各項優惠政策,強化了各民族民眾的“民族意識”,這就催生和助長了一些少數民 族地區的民族分裂主義和獨立思潮。馬戎建議中國應該學美國學印度。美國和印度也是多民族國家,但是人家不搞什麼“民族自治”那一套,他們強調的是國家憲法 和國民的公民權,而把種族、族群之間的差異主要視為文化差異,不認為也不允許各族群有自己特殊的政治權利。 馬戎的觀點看來在知識界已經產生影響,或者說,在知識界也有其他人持類似的觀點。例如,前中國青年報冰點周刊主編李大同就發表文章《西藏問題有解嗎?》, 在民族自治的問題上的觀點就和馬戎很類似(其他觀點上有區別)。李大同也認為,中國搞的民族自治這一套是跟蘇聯學的,“祇不過大一統的歷史傳統沒有讓‘區 ’變成‘國’罷了。這種突出、強化民族差異的做法,可說是今天所有民族問題的根源”。在李大同看來,搞民族自治等於自挖陷阱,因?它邏輯上就包含著民族獨 立。這是和多民族國家的政治統一格格不入的。李大同的結論是,“也許,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安排根本就是錯的,至少已經被證明是沒有出路的。值得認真研究的 是美國的做法”。 上述觀點在學理上不是沒有它的部份道理,但失之片面,失之籠統,實際上不能成立。 首先,儘管中共學習蘇聯,人為製造出若干少數民族。但是這些人?製造出的少數民族,由於缺少深厚的歷史根基,倒並沒有什麼鬧分裂鬧獨立的。 其次,那些表現出較強的獨立意願的少數民族,如藏族,都是自古以來就以其鮮明的不同於漢民族的民族性而著稱於世的,而導致他們要求獨立的一個重要原因,往往並不是出於他們的自治,而是出於他們的不自治,或者是出於他們的自治被干涉。 再者,我們應該看到,所謂民族自治,並非中共的發明創造,也不是中共照搬蘇聯史達林那一套的產物。類似的制度在中國是古已有之。例如唐宋時的羈糜制度,中 央王朝在各少數民族首領轄地設置羈糜州,冊封原少數民族首領任都督或刺史,並世襲罔替。中央王朝祇要求他們向朝廷稱臣進貢,並不干預他們的內部事務,也不 改變他們的社會制度。談到西藏,遠的不說,就說清朝吧。按照歷史學家許倬雲在《萬古江河》(這本書在大陸也很流行)一書裏的解說:清帝國是二元體制,漢地 體系與滿蒙藏體系。“這種二元體制是有清一朝獨自發展的特質,不但在中國歷史上絕無僅有,在世界歷史上也罕見相似的個例”。在這種體制下,西藏即便不是相 對獨立甚至事實獨立的,起碼也是高度自治的。至於到了民國時期,194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20條明文規定:“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說到學美國學印度,那麼,美國和印度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 不錯,美國是個多民族國家,但是並沒有實行民族自治制度,然而美國和中國不同。美國是移民國家。所謂不實行民族自治,那是對作為移民的各族裔美國人。在美 國,作?原住民族的印地安人有自己的保留區。印地安人保留區是相對獨立,高度自治的。在西藏的藏人當然是原住民族。即便套用美國的例子,他們也應該享有自 治權。事實上,對原住民族實行自治制度的國家很多,例如加拿大、新西蘭、丹麥、瑞典,等等。 再說印度。印度也是多民族國家,但印度沒有主體民族,第一大族的印度斯坦人也祇占總人口的20%而已。印度實行聯邦制,各邦主要按語言和民族劃分。每個邦 有自己的主體民族,邦有相當的自主性。這樣,各個民族就可以在自己占主體地位的邦裏保護自己的文化傳統和民族特性,堅持以我為主。所以他們不大擔心被某一 強勢民族給同化掉,以至於在自己的家鄉反而成了少數民族成了邊緣人。在中國,漢人占90%以上,漢文化占絕對優勢。因此在中國,少數民族面臨著極其巨大的 被漢化的可能性。 民族與民族不一樣。有的少數民族和漢族的差異小,有的差異大;有的少數民族比較容易和漢人同化,有的很不容易。另外,和漢人同化也有兩種情況,有主動同 化,有被動同化。滿族人當年入主中原,統治漢人近三百年,滿人是主動漢化的。藏人則不然,藏人主要是被動漢化的問題。由於藏人和漢人差異比較大,在堅持自 己的民族特性上又特別頑強(這和藏人的宗教傳統以及西藏的地理環境有很大關係),因此他們對被動漢化就更較為抵觸排拒,要求自治乃至獨立的呼聲就特別高。 如果同意藏人自治,藏人多半會願意留在中國,如果不同意他們自治,那就等於把他們往獨立的方向推。 我們知道,2007年,聯合國以壓倒多數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該宣言第3條、第4條、第5條都肯定了原住民族的自決權,說“原住民族行使其自 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原住民族有權維護和加強其特有的政治、法 律、經濟、社會和文化機構,同時保留根據自己意願全面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關於民族自決權,民族自決權分對外自決權和對內自決 權。對外自決,意味著可以獨立建國;對內自決,意味著可以建立自治制度。我們這裏講的是對內自決權。 不消說,原住民族問題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就是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也有很多爭議或解釋上的分歧。我這裏無非是說,不能把中國現有的民族問題都歸 結于前蘇聯那以套民族理論和民族自治制度。我們的結論是,在中國,民族自治制度不應該一概取消。相反,至少在很多地方,民族自治制度應該真正落實。在中共 一黨專制沒有改變之前,真正的民族自治固然是難以實現的,那麼在未來民主憲政的中國總是應該也可以實現的。(北京之春 - 6月)


資料來源:蔡 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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